
10月19日,生態環境部正式發布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與之前征求意見稿和舊版管理辦法相比發生多處變化。
"《辦法》共8章51條,對自愿減排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各環節作出規定,明確了項目業主、審定與核查機構、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等各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責任。"
▌項目要求
? 時間要求
◆項目開工建設時間:
減排量項目需為2012年11月8日*之后開工建設。(*注:在正式發布稿中,修改了此前征求意見稿中”2012年6月13日之后開工建設”。)
◆項目減排量產生時間:
項目減排量應產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在可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的時間期限[1]內,項目業主可以分期申請項目減排量登記;每期申請登記的項目減排量的產生時間應當在其申請登記之日前五年以內[2]。
[1]項目減排量登記的時間期限:主要由項目對應的方法學規定;
[2]項目減排量的產生時間應當在其申請登記之日前五年以內:指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在五年之內必須申請登記(即至少五年要做一次核查),不然減排量就作廢。
? 項目類型要求
◆項目不屬于禁止項目,禁止項目如下:
屬于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有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的項目;
納入國家或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項目。
◆項目應當有利于減碳增匯*,能夠避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者實現溫室氣體的清除。
(*注:在正式發布稿中,刪去了此前征求意見稿中“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減排、節能增效”等較為明確的項目類型。)
? 項目屬于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項目方法學支持領域,并符合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項目方法學*。
(*注:指之前備案的方法學全部作廢,目前第一批方法學暫未發布。)
? 項目需具有真實性、唯一性[1]和額外性[2]。
[1]唯一性是指:項目未參與其他溫室氣體減排交易機制,不存在項目重復認定或者減排量重復計算的情形。
[2]額外性是指:作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實施時,與能夠提供同等產品和服務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內部收益率財務指標等方面不是最佳選擇,存在融資、關鍵技術等方面的障礙,但是作為自愿減排項目實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礙,并且相較于相關項目方法學確定的基準線情景,具有額外的減排效果,即項目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低于基準線排放量,或者溫室氣體清除量高于基準線清除量。
▌減排量登記流程
新版《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與之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存在部分差異。
二者差異具體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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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備案項目及處理方式
原備案項目
2017年3月14日前獲得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備案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項目登記。
原已獲備案減排量
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繼續使用,即可用于抵銷全國和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碳排放配額的清繳、碳中和等。
▌審定與核查機構
不再通過備案方式確定第三方審定與核查機構,而是由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按照《認證認可條例》規定,對審定與核查機構進行市場準入的行政審批,機構準入的資質條件由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商生態環境部確定,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對審定與核查機構及其從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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