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9日,加利福尼亞州通過第1817號(AB 1817)和第2771號(AB 2771)議會法案,逐步禁止全氟烷基和全氟烷基物質(PFAS)在加利福尼亞州的使用。該兩項法案旨在保護人類健康不受PFAS的不利影響并消除其使用。該限制將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AB 1817限制了該州紡織品中PFAS的制造、分銷和銷售。該法律類似于加利福尼亞州現行法律中關于食品包裝和青少年產品的PFAS禁令。
該法案將PFAS定義為“一類含有至少一個完全氟化碳原子的氟化有機化學物質”。它進一步將受管制的PFAS定義如下:
(1) 制造商有意添加到產品中并在產品中具有功能或技術效果的PFAS,包括有意添加的化學物質中的PFAS成分,以及故意添加的、可分解產生PFAS的化學物質,并且在產品中也具有功能或技術效果。
(2)產品或產品成分中PFAS的含量等于或高于以下閾值,以有機氟總量計:
(A)從2025年1月1日開始,100 ppm。
(B)從2027 年1月1日開始,50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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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語“紡織品”是指由天然,人造或合成纖維,紗線或織物制成的物品,包括服裝、窗簾、室內裝潢和床上用品等。不受該法案管制的物品包括一次性衛生用品和其他物品,如地毯、船蓋和建筑織物蓋等。
自2025年1月1日開始,除非特別豁免,否則不得銷售、制造或分銷含有受管制PFAS的紡織品。一項針對性豁免為,必須在2028年1月1日之前去除“嚴重潮濕條件下的戶外服裝”中的PFAS。
制造商在更換紡織品中的受管制PFAS時,應使用毒性最小的替代品,并且必須向加利福尼亞州的分銷商提供“合規證書”,說明產品符合本章的規定,并且不含任何受監管的PFAS。
AB 2771禁止自2025年1月1日起制造、銷售、交付或要約銷售任何含有故意添加PFAS的化妝品。該法案類似于2020年9月批準的AB 2762,禁止化妝品中的13種特定PFAS以及其他11種有意添加的成分。然而,AB 2771中PFAS的定義并不限于一組特定的命名物質。相反,它以與最近批準的其他法案相同的方式定義了被禁止的物質類別:一類含有至少一個完全氟化碳原子的氟化有機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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