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工貿部宣布不延長對根據2022年9月14日發布的第1845/QD-BCT號決定進口越南的磷酸一銨(MAP)和磷酸二銨(DAP)化肥產品的保障措施實施期限。
越南工貿部2020年3月3日發布了第715/QD-BCT號決定,對進口的磷酸一銨和磷酸二銨化肥實施保障措施。
在保障措施到期前,根據對外貿易管理法規定和國內生產企業的要求,工貿部同有關單位進行核查,考慮是否延長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
根據核查結果和《對外貿易管理法》第71條第3款b點和政府2018年1月15日發布的第10/2018/ND-CP號法令第69條第3款規定,工貿部決定不對進口的磷酸一銨和磷酸二銨化肥產品延長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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