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
今日,COP29會議批準了第六條第四款機制即6.4條,為全球各國正式開展碳交易奠定了堅實基礎,是全球碳市場的歷史性時刻。
COP29主席穆赫塔爾·巴巴耶夫表示:“通過有效匹配買家和賣家,6.4條國際碳市場每年可以減少 2500 億美元的實施國家自主貢獻的成本。”他還贊揚了讓該協議成為現實的堅韌精神。


通過6.4條款下的交易,排放量較高的經濟體將能夠理想地實現《巴黎協定》規定的氣候目標(即國家自主貢獻,簡稱 NDC)。這也將使急需的資金流向有潛力開發碳項目或保護現有碳匯的發展中國家。
▌《巴黎協定》第6.4條的發展歷程
2015年12月12日,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九次締約方大會(即COP21)上,為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制定了《巴黎協定》這一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變化國際條約,該協定獲得了196個締約方通過,并于2016年11月4日生效。《巴黎協定》的長期目標是控制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上升幅度在2攝氏度以內,并努力將溫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攝氏度以內。
《巴黎協定》中第6條闡述了各國應如何開展自愿合作以實現其氣候目標,促進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并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根據第6條,各國可以轉移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所獲得的碳信用,以幫助一個或多個國家實現其氣候目標。各國可利用三種工具,其中之一就是《巴黎協定》信用機制——聯合國新的高完整性碳信用機制。《巴黎協定》碳信用機制也可稱之為第6.4條機制。
▌第6條機制的主要內容
第6條機制指的是《巴黎協定》中的內容,其中第6.4條對國際碳市場的發展影響最為關鍵。根據第6條,各國可以利用三種工具:
◆第6.2條:允許各國雙邊交換減緩成果,報告其交易情況,并將其用于本國國家自主貢獻(NDCs)。
◆ 第6.4條:建立新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機制,用于審定、核查和發放高質量的碳信用額度。
◆第6.8條:為各國提供合作機會,以在不依賴碳市場的情況下實現其NDC。
在2015年《巴黎協定》通過時,第6條被視為全球碳市場機制的基礎。其中第6.4條提出了建立全球碳市場的框架,由聯合國監督,旨在通過國際合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盡管在COP21上對第6.4條的目標達成了一致,但具體操作細節并未在協議中明確,特別是在如何防止雙重計算和確保減排項目的附加性問題上缺乏深入討論。會議的主要成果是確立了機制的大框架,但執行層面的問題被留待后續討論。
▌對中國的影響
對于中國這樣一個全球最大碳排放國,6.4條機制的通過將顯著推動中國碳市場的國際化進程。
◆ 通過6.4條,中國的CCER機制將能夠與全球市場接軌,參與國際碳信用交易,吸引國際資金支持國內綠色項目的發展。
◆ 中國的碳信用市場在6.4條框架下,將必須遵循全球統一的標準,特別是在項目透明度和附加性驗證方面。中國將需要加大對國內減排項目的審查和認證力度,以確保這些項目能夠符合國際標準,從而提升其碳信用的質量和競爭力。
◆ 通過參與6.4條機制,中國企業可以將國內的碳信用輸出至全球市場,并通過交易獲取更多的國際資金支持。這將大大增強中國企業的全球競爭力,特別是在推動綠色技術出口和能源轉型項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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