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訂背景
《化學品法》的實施為越南的社會經濟發展帶來了積極影響。化工行業發展勢頭強勁,生產的產品種類更多;工業部門基本滿足了內需,以出口為主。《化學品法》及其附屬文件已經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較為完善的化學品管理法規體系,化學品得到了嚴格的管理。
然而,自《化學品法》實施以來,現行法律制度在不斷變化,許多新法律被頒布、修訂或補充;此外,越南還加入了許多自由貿易協定和新的化學品國際條約,舊版《化學品法》已不再適合實際情況。
因此,越南政府正積極推動《化學品法》的修訂,以彌補2007年《化學品法》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和不足,并確保整個化學品管理監管體系的一致性。
▌修訂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1條-第8條)
沿用2007年《化學品法》規定的化學品活動原則和基本禁止行為;
修訂并補充了越南化工工業發展的政策。
第二章 化學工業發展(第9條-第14條)
補充對化工行業發展戰略內容、制定、批準和組織實施的要求的規定;
規定了重點化學工業領域享有優惠待遇和特別投資支持;
新增關于化學專業咨詢活動的規定。
第三章 化學活動管理(第15條-第44條)
規定化學品的生產、貿易、運輸、儲存和使用須符合的安全要求;
規定所有化學品在進口時必須申報。申報的數據將被同步到化學數據庫中,并直接提供給專門的管理部門。
“設計”和重組化學品管理法規體系:
①有條件化學品:政府頒布有條件化學品清單。有條件化學品的相關活動必須符合安全條件,其生產、貿易活動由組織和個人按照省級人民委員會專業機構出具的資格認定證書進行;
②需特別管制的化學品:政府頒布的受特別管制的化學品清單,包括為實施越南為締約方的國際條約和協議而受管制的化學品,以及可能對國防造成危害的化學品。需特別管制的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進出口應由組織和個人根據工貿部頒發的許可證進行。該類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必須有控制單和買方或賣方的證明。使用該類化學品的組織和個人應當負責在化學品數據庫首次使用前或者變更使用目的前,在化學品數據庫上公布化學品的種類和使用目的;且組織和個人,必須由省級人民委員會下屬專門機構頒發《化學品儲存服務資格證書》;
④禁用化學品:禁用化學品在根據《投資法》頒布的禁用化學品和礦產清單中指定。組織和個人不得開展禁用化學品的化學活動,但科學研究、保障國防安全、疫情防控等特殊情況除外。由公安部部長、國防部、科技部、衛生部、農業農村發展部和工業貿易部給禁用化學品的組織頒發生產和進口禁用化學品的許可證。禁用化學品生命周期內的活動必須遵守嚴格的條件和法規。
第四章 化學品信息(第45條-第55條)
基本沿用 2007年《化學品法》關于新化學品注冊、評價和管理的規定;
新增關于提供、儲存和更新化學品危險特性分類信息和SDS的責任的更具體規定;
授權工貿部負責、升級和開發化學品數據庫信息共享和使用機制。
第五章 產品、貨物中的危險化學品,(第56條-第58條)
規定生產和進口含危險化學品的商品的組織和個人有責任在化學品數據庫中披露危險化學品的含量。
第六章 化學品安全(第59條-第71條)
規定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生產、交易、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理化學品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的一般設施、技術和專業能力;
規定化學品安全培訓的內容、時間和能力;
修訂和補充關于預防和應對化學事故的計劃和措施的規定:
補充省級化學事故預防和響應計劃的規定。
第七章 環境保護及社會安全(第72條-第76條)
沿用2007 年《化學品法》相關規定;
新增來源不明的有毒化學品殘留物、化學品、含有被沒收有毒化學品的產品的處理規定;
取消對化學品活動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的規定。
第八章 國家關于化學品的管理(第77條-第86條)
明確由政府進行統一國家管理,工貿部作為協助政府進行化學品國家管理的重點機構。
規定各級機構在化學品管理的職能、義務。
第九章 實施規定(第87條-第89 條)
修訂、補充、取代和廢除與化學品有關的法律的部分條款,補充法律的執行效力和過渡條款。
截止目前,《化學品法》(修訂)草案已基本完成,政府已將其提交國民議會常務委員會和國民議會在第八次會議(2024 年10 月)上討論。
※ 以勒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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