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標準《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 第31部分:化學品作業場所警示性標志》(GB/T 30000.31-2023)于2023年11月27日正式發布,并將于2024年6月1日正式實施。
作為GB 30000《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的第31部分,與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GHS)(第九修訂版)有關的技術內容保持一致。
"該標準的頒布旨在保障工作場所中的人員安全,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導,以減少事故和傷害的發生。這些標志可以提醒人們注意潛在的危險,并采取適當的預防和保護措施。"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GB/T 30000.31-2023,我國在相應法規中也作出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化學品作業場所警示性標志具體要素內容包括:

? 提示: 以上化學品作業場所警示性標志要素除了理化特性、防范措施象形圖這兩項,其他要素同時也是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要素,但是細節要求有差異。
另外,該標準還規定了化學品作業場所警示性標志的制作與應用要求,包括顏色、字體、尺寸,印制要求,設置位置、設置方式、設置高度等。
標志示例如下:

未設置安全警示性標志或將面臨這些處罰
該標準發布后,企業應在2024年6月1日前,按標準要求設置化學品作業場所警示性標志,否則將面臨相關處罰。
具體的依據和處罰措施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設置化學品作業場所警示性標志是企業保證作業場所安全運轉,減少人員傷害的必要措施,企業應該按要求執行。
另外,早期已根據《2013-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 AQ3047-2013》設置化學品作業場所警示性標志的企業,可根據該推薦性標準GB/T 30000.31-202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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