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

2024年4月3日,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 水泥熟料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水泥熟料生產》。
"《核算指南》對核查和履約相關的計算公式及參數數量進行了精簡,提高技術規則科學性與可操作性;細化核算核查規則和企業自證材料要求,提高核算的規范性;明確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耗的間接碳排放量核算規則。
在核查方面,2021年3月,生態環境部發布了《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指南(試行)》,適用于所有行業的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不涉及水泥熟料生產企業的生產特點和具體參數。為增強水泥熟料生產行業碳排放核查工作的規范性、提高核查工作質量,《核查指南》給出了水泥熟料生產的碳排放核查方法和要點。"
▌水泥行業重點內容
水泥熟料生產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工作內容包括:
◆ 核算邊界和排放源確定;
◆ 數據質量控制方案編制與實施;
◆ 熟料生產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計算;
◆ 企業層級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計算;
◆ 生產數據信息獲取;
◆ 數據質量管理;
◆ 定期報告和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

▌電量重點內容
◆ 熟料生產線總消耗電量根據電表記錄的讀數統計,并且電量統計應符合GB/T 27977相關規定。
? 存在熟料生產與水泥粉磨、骨料加工等共用輔助生產系統的,可根據主要生產系統耗電量按比例分攤。
? 存在多條熟料生產線共用主要生產系統或輔助生產系統的,可根據各生產線的熟料產量分攤。
◆ 余熱電站發電量依據電表讀數統計且全部納入熟料生產核算邊界。
? 存在多條熟料生產線共用的,可根據各生產線的熟料產量分攤。
? 存在合同能源管理的余熱電站發電量全部納入熟料生產核算邊界。
◆ 熟料生產分攤的通過市場化交易購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電力消費量可根據熟料生產總消耗電量占全廠總耗電量的比例分攤。
? 存在多條熟料生產線共用的,可根據各生產線的熟料產量分攤。
◆ 熟料生產分攤的企業自發自用非化石能源電量可根據熟料生產總消耗電量占全廠總耗電量的比例分攤。
? 存在多條熟料生產線共用的,可根據各生產線的熟料產量分攤。
◆ 電力排放因子采用0.5942 tCO2/MW?h,生態環境部有更新的,采用其最新發布的數值。
▌排放因子重點內容
◆ 熟料中氧化鈣、氧化鎂含量,由此前規定必須采用實驗室實測的方式,調整為優先使用過程排放因子。
? 硅酸鹽水泥熟料為0.535tCO2/t;
? 白色硅酸鹽水泥熟料取0.550 tCO2/t;
? 硫(鐵)鋁酸鹽水泥熟料取0.413 tCO2/t;
? 鋁酸鹽水泥熟料(有過程排放的)取0.292 tCO2/t。
有實測需求的企業應符合《核算指南》規定的管理要求。
◆ 明確了五類非碳酸鹽替代原料扣減系數。

◆ 更新了燃煤單位熱值含碳量和低位發熱量缺省值。
其中單位熱值含碳量僅可以采用指南規定數值(0.02618tC/GJ),該值為《省級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指南(試行)》中煙煤的缺省值,主要考慮水泥行業92%以上的熱量由煙煤及以煙煤為主的混煤提供;低位發熱量采用缺省值23.076GJ/t,為《中國溫室氣體清單研究》中建材工業數據,有實測需求企業應符合《核算指南》規定的管理要求,確保數據質量監管可操作。
▌其他重點內容
◆ 皮帶秤須每月采用實物或循環鏈碼校驗,并且至少每年進行檢定/校準。
◆ 企業層級碳排放核算中,對于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自備電廠,應按本指南核算和報告溫室氣體排放量;已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自備電廠,按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電設施指南進行核算。
◆ 企業存在其他非水泥產品生產的(如礦山開采),應按照適用的行業核算與報告要求,核算與報告其溫室氣體排放量。
◆ 多類非碳酸鹽替代原料混合入生料磨且無法單獨計量時,扣減系數取各類非碳酸鹽替代原料中的最小值。
◆ 核查組應確保核查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和可靠性。核查組應對排放報告中信息和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符合性進行判斷。核查組應對核查過程中發現的任何與核算指南或數據質量控制方案不符合的情形開具不符合項,并要求重點排放單位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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