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2日,日本厚生勞動省公布草案,擬部分修訂《有毒有害物質指定令》和《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法實施條令》,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下列物質將指定為“劇毒物質”,并列入農業用品:
(5-{4-氯-2-氟-5-[(2,2,2-三氟乙基)亞磺酰基]苯氧基}戊基)三氟甲基硫醚(又稱氟戊螨硫醚,CASRN 1472050-04-6)及其制劑。
◆下列物質將從“劇毒物質”中除名:
1-(3-氯-4,5,6,7-四氫吡唑并[1,5-a]吡啶-2-基)-5-[(環丙基甲基)氨基]-1H-吡唑-4-甲腈(又稱環丙吡草腈,CASRN 1651191-47-7)及其制劑。
◆下列物質將從“劇毒物質”中除名(將除去微膠囊制劑后的含量從 25%以下改為30%以下),并對應修改農業用品中的濃度:
2-異丙基-4-甲基嘧啶-6-二乙基硫代磷酸酯(別名二嗪磷,CASRN 333-41-5)的含量不超過30%的微膠囊制劑。
◆制定其他必要的過渡措施。
該修訂案意見征集將于今日截止,相關企業可通過郵件、郵寄及電子政務窗口 (e-GOV) 提出意見。
▌法規合規要求
日本的《有毒有害物質控制法》根據急性毒性水平指定有毒有害物質。規定制造商、進口商、分銷商和零售商必須在厚生勞動省和/或地方政府注冊有毒有害物質,要求下游用戶必須確保有毒有害物質儲存在上鎖的儲存柜中。
在整個供應鏈中,還必須有符合要求的安全數據表(SDS)和標簽,確保妥善保存記錄,并遵守運輸標準。
▌以勒合規建議
◆建議相關企業確認產品是否會受到此修訂的影響;
◆若正在生產、進口和/或銷售任何將在日本受到監管的物質,請確保已注冊為有毒有害物質經營者;
◆若要向日本出口任何受管制的物質,請確保進口商已注冊為有毒有害物質業務進口商。
▌重要時間節點
公布日期:2024年5月(暫定)。
實施日期:修訂內容的(二)和(三)的實施日期與公布日期相同,其余內容的實施日期為2024年6月上旬。
※ 以勒申明:
本文內容來源:日本厚生勞動省,由以勒標準翻譯整理。以勒標準尊重知識產權,如轉載內容涉及版權問題,煩請聯系我們及時處理。翻譯/整理不易,凡轉載或引用本網站內容,請注明來源:杭州以勒標準,感謝您的支持!更多法規資訊實時跟蹤,可搜索“以勒標準”官方微信公眾號,獲取第一手法規資訊,掌握最佳貿易時機!
0571-8519 0521
157875742
infor@jirehstandar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