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國發布第19964號法令,改進并訂正了當前化學物質注冊和評估法運行中的一些缺陷。
本次主要修訂部分新增了第19條第2款(使用費):
※環境部長應向根據第19條第2款獲準使用危害試驗數據的企業收取使用費;
※環境部長征收使用費時,可以在使用對象危害試驗數據獲得金額的5%以上范圍內確定使用費;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環境部長可以減免全部或部分使用費:
◆獲準使用危害試驗數據的企業屬于《小企業主基本法》第2條規定的小企業主管理的企業類別;
◆獲準使用的危害試驗數據是脊椎動物替代試驗數據;
◆環境部規定的其他情況。
※使用費應為根據《環境政策基本法》規定的環境改善特別賬戶的收入;
※根據(2)和第(3)確定和減免使用費的必要事項由環境部規定;
※本法未規定的事項,如使用費的繳納期限等,應遵循《國家財產法》的規定管轄。
該法令自頒布之日起六個月后生效,即預計生效日期為2024年7月10日。
該法令實施后,第19條第2款的修訂條款將適用于危害試驗數據的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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