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12月18日,韓國環境部頒布第1064號法令,宣布對《化學品注冊和評估法實施細則》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以勒總結了主要修訂內容,如下所示:
▌修訂第四十一條部分內容
將“生產或進口含有重點管理物質的產品的企業,根據K-REACH法規第32條第(1)項,應自確認每種化學物質的總量每年超過1噸的次日起,至生產或進口該產品為止,通報該產品中含有的每種化學物質的總量(指重點管理物質的重量含量超過0.1%)”修改為“根據K-REACH法規第32條第(1)項,打算生產或進口含重點管理物質的產品的企業,須在生產或進口該產品之前進行通報”。
▌新增第四十二條 產品中的重點管理物質的變更通報方法
(1) 擬根據本法行變更通報者,應向地方環境廳長官提交產品中的重點管理物質變更通報申請書,并附上以下文件:
①產品中的重點管理物質通報書原件
②可證明變更事項的文件
③數據保護申請書(僅適用于要求數據保護的情況)
(2)明確“在環境部條例規定的范圍內發生變化”是指在通報產品中的重點管理物質的含量發生了30%以內的變化。
(3)明確“環境部條例規定的事項發生變更”包括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①以通報產品中的重點管理物質的年總量為基準,其總量增加50%以上;
②含重點管理物質的產品的進口商的構成變更(僅適用于由境外制造/生產商根據本法指定的人員進行通報的情況);
③受委托制造含有重點管理物質的產品的人員構成發生變更(僅適用于委托制造人員申報的情況)。
(4)規定地方環境管理署署長應在收到變更通報申請書之日起7天內,在產品中的重點管理物質通報書背面填寫變更事由,并返還給申報人。
(5)除第(1)項至第(4)項規定的事項外,變更申報的方法等必要事項由環境部長官規定。
▌新增第五十五條第(3)款權利和義務的繼承申請方法
(1)根據本法規定,資格繼承申請書中,應附上下列文件,提交給韓國環境公團理事長:
①化學物質注冊通知書、新化學物質通知書、化學物質注冊及通知書豁免確認申請結果通知書或產品中含有的重點管理物質通知書原件;
②證明地位繼承事實的文件
接到申請的韓國環境公團理事長應通過《電子政府法》規定的行政信息,確認法人登記事項證明書及營業執照名稱。若申請人不同意確認營業執照名義的,應當讓其附上相關文件。
(2)韓國環境公團理事長應在收到繼承申請書之日起 14 天內,在第(1)①款所述文件的背面寫明繼承的詳細情況,并返還給申請人。
▌附表11費用變更
將現行的重點管理物質申報手續費由50,000韓元調整為20,000韓元,
重點管理物質變更申報手續費設為15,000韓元,
將化學物質注冊或申報人的資格繼承申報手續費設為2,000韓元。
本法令自2024年1月4日起實施。
※ 以勒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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